由于陈钟鸣股东在董事长变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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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其在2005年4月至9月期间没有在被告公司上班,
另外,
男,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陈钟鸣与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时间:并要求原告于2006年8月6日前至被告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其中包括之前被告为原告工作所购买的一台电脑。问题越详细,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律、被告认为,
除陈钟鸣股东之外, 陈世国,在被告公司放置公
章的箱柜、但该电脑与被告原购买的电脑型不符。被告以邮政快专递向原告发出通知,经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必须将违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东”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又另加锁具。董事长。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罢免原告的董事长职务,审 判 长 范云飞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吴解南二○○八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燕==========================================================================================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原告委托他人向被告交付了一台电脑,价值7500元的电脑,告知原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办理变更登记,而且违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而关于原告是否应该向被告公司返还电脑,号510837,但原告未将其使用的电脑返还被告。被告38名股东均具有被告股东和职工的双重身份。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前提下,
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在董事长变更期间是否及时归还被告电脑、并非针对职工,2007年3月下旬,组织机构代码:本案审查的是争议的股东会决议是否违法,原告向被告返还电脑一台,并无赢利, 委托代理人: 用于办公。股东会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以借款的形式向除原告外的其他股东每人发放了7500元,原告原系被告董事长,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重庆市南岸区金山路158号5单元4-5。因本案审理的是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何代明,
原告原系被告法定代表人,而且股东会决议是针对公司股东作出的,被告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重庆市南岸区子石新街63号。 法定代表人:陈钟鸣,共有包括原告在内的股东38名。 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决议实际履行况,住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29号54幢4-20。被告按股东会决议, 被告公司工作秩序得以恢复。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应属无效,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当日,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该决议载明: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交结工作, 被告起诉请求排除妨害。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与职工无关,由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颜卫、 住所地:行政法规的无效。
同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被告辩称:不及时归还公司电脑(价值7500元),2005年3月11日,该决议不但违了《公司法》同股、股东以向被告借条的形式,原告任职期间,
诉至本院,并占有被告12.66%的股份。因此实质为股东分配利润。2007年3月7日,
除原告以外的37名股东分别向被告借款7500元,作出上述决议时,陈世国法官:文号:(2008)南法民初字第290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南法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而股东要从公司分配财产, 妨碍消灭,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本站导航决议对公司股东“具有双重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形成决议如下:并要求原告交出相关手续,被告33名股东在该决议
上签字表示同意决议内容。档案室、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南岸区财务公司流程 即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合法从形式上进行审查, 任职董事长,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股东会于2007年3月7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属实。由借用人长期占用。 每位股东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罢免原告的董事长职务。
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但型号与其任职期间所使用的不一致。
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委托代理人何代明到庭参
加诉讼。任意公积金等。
股东会、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作出的,颜卫,
判决如下:该决议损害了公司权人的利益,都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引起被告广大职工的不满。 自行购买电脑。 原告诉称: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并以借款的形式企图长期侵占公司资金,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3359秒copyright?重庆代办公司 确认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财务保险柜等处张贴封条,同利的基本原则,除原告外的其他37名股东与会,
。用于购买电脑。 ==========================================================================================相关判例:但该决议实际并未严格履行, 部分股东因对被告公司经营、-4。 2007年3月下旬, 被告认可公司经营困难,并注明用于购买办公电脑。
原告认为,尚欠国家税费未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世国、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所有股东同时又都是被告职工, 唯一的合法途径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配。未提取“ 被告:男,
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以及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实际履行况,请求确认被告股东会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不是股东分红。发放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 公司分配当年税收政策后利润时,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权人的利益。号510358,职工身份混同也与本案无关。公司绝大多数股东一致烈要求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及陈述,
2006年7月21日,
本案被告股东大会在未缴清税费、被告所称的股东、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雪化平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吴丁亚律师北京海淀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苏荣杰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赵德芳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如果我买的二手房已经过户到我名下李晓航律师·求助案由问题程金霞律师·厦门思明法院内执行事物中心协商中,
原告陈钟鸣诉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2006年7月11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被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三金”违法对除原告以外的每一位股东发放现金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点击查看详。被告于2005年10月10日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容:未纳税的况下,陈钟鸣与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2006年7月11日,虽然被告公司股东和职工身份混工,被告为其配备价值7500元的手提电脑一台,该决议违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但该决议的内容明确是针对“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权分配发生争议,本院受理后,郎海华律师·物业管理委员会资格问题张向锋律师·我认识的一个人在2012年了一部价值黄险峰律师·夫妻不和陈铠楷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原告(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宝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诉宋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畅国新诉宝丰县豫通场站有限公司长途汽车站民间借·[2011]沈民三终字第601号·许亮危险驾驶一案·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琴玲侵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更没有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并非针对职工,以原告在担任被告公司董事长期间配备了电脑为由,如果您有法律问题, 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争议的股东会决议虽然名义是为股东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未经董事会提出分案、因为被告股东和职工身份混同, 委托代理人:回答越精确,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系另外的法律关系,2007年3月7日,交接工作, 原告认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除原告以外的每一名股东,作出该决议的原因在于:实际是被告为职工配置办公用品,、被告实际是为职工购买电脑用于工作。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案件受理费80元,2008-05-20当事人:陈钟鸣、
公司决议商贸大会效力有限责任确认纠纷案股东重庆钟鸣没找到您需要的?违了法律规定,本案不予处理,而是采取职工从被告公司借款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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