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山集团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山集团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山集团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索引号:/2011-01216主题分类:机构监管办文部门:非银部发文日期:2008-04-23公文名称: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山集团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文号:银监复[2008]15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8]1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山集团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南山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设立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请示》(南集字〔2008〕第59号)收悉。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邮政编码:并完成公司章程、   营业场所等事项,

批准你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本网站已被访问次ICP备0号长生桥财务公司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版权所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址:   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在筹建完成后,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