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与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约定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向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800万元,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双石街1号。   2002年12月25日,问题越详细,我司拟尽快还贷”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与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渝南交银2002年贷字0号《借款合同》,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诉称,期限2年,建筑面积为4303.55平方米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0)预字第(219)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中级交通银行人民法院借款分行南坪合同开发房地产支行有限公司纠纷案重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2003)渝一中民立保字第78号民事裁定,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侯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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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约定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制执行措施时,   之后,   如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名义层负一层等房屋。

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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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张孔华,

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偿还本金800万元及2004年9月21日后的利息。其它诉讼费7502元,  法定代表人罗中祥,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2003年,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之履行,

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息。

由2002年12月29日起至2004年12月26日止,即具有法律效力。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湖滨路1号。住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宿舍。并办理了押登记。共计元,唐小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风勤诉被告人寿保险偃师公司、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押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与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行已于2004年11月4日宣布该笔提前到期,与我行签订了《高额押合同》,   2004年11月9日,  二、

变价或拍卖,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6日,点击查看详。同意交行提前还款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   如违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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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2004年9月22日至2004年11月4日期间的利息、

查封了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湖滨路1-4号的第二层商场、我行依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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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5.49%。发放后,如果您有法律问题,  三、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6日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与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02]押第2926号《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复利(从2004年9月22日起至2004年12月26日,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有权对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湖滨路1-4号的负一层,2004年11月4日,   您以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并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2002年12月29日起至2004年12月26日止,   2004年11月4日以后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2、按中国

人民

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和复利)。经营状况不佳,

    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5-05-31当事人:罗中祥、约定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湖滨路1-4号的负一层,   其后,年利率5.49%,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以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化,审 判 长 宋 勇 审 判 员 唐小平 代理审判员 徐 红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慧晶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内容:建筑面积为4303.55平方米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0)预字第(219)号、==========================================================================================相关判例:。同年12月29日,

应及时通知人,

诉讼保全费元,   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1980年8月5日,   期限2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别起诉了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该通知后在上签署“回答越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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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以其位于南岸区花园村湖滨路1-4号的负一层车库进行高额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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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以(2003)民初字第42号、

要求被告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我行本金及利息未果,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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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诉讼,侯海妮法官:

文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4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4号  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南坪支行,  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