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解放路支行与舟山市普陀商业物资有限公司、舟山
  负责人方跃波,尚欠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5?343.80元,  被告商业物资公司对上述质证后无异议。  1?故保证合同无效。被告商业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爱红、

依法

组成合议庭。     被告金三角公司辩称:由起诉状中的舟山市普陀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变更为金三角公司。  被告舟山市普陀商业物资有限公司,

  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延用普陀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企业名称,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7月13日、

    4?

对两份会计报表

、金三角公司章程,借款利率为月息6.39‰等。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舟普国资(1998)3号“

权人为解放路工行的《保证合同》一份,

双方在信贷资金借贷往来时所涉及的务及费用按《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届八次董事会议决议》第七条决议所规定,  上述4、   董事长职务的通知”  法定代表人王恩儿,

人为解放路工行的《人民短期借款合同》一份,

1999年2月4日,其颁发的营业执照中已不再保留原五金公司的名称。  原告提供上述以证明: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舟普财企(1995)192号“

原告按约发放了,

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新街41号。   

但到

期后,以其名义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1999年5月24日、

现已审理终结。

让金三角公司,约定由五金公司为上述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以证明原告有理由相信五金公司和金三角公司是同一企业。认为五金公司企业主体已不存在,合同无效;2?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年10月13日金三角公司二届三次董事会议决议,原五金公司与舟山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现已并入解放路工行)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1966年5月23日,

仍以其名义向权人提供保证,

男,住舟山

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4

号。  3?被告金三角公司质证后认为:被告金三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松林到庭参加诉讼。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虞斌,

金三角公司仍以五金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     2?舟山市普陀区人民舟普政复(1992)19号“   约定:五金公司主体不存在,金三角公司的董事会没有授权同意继续使用原五金公司的印章对外提供,2000年6月5日,借款期限自1999年2月4日至1999年8月11日,财务专用章、其印章始终由金三角公司保留并使用,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包爱红,如有殊况必须对外的,1999年2月4日签订的保证人为原五金公司,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普陀区支行(以下简称普陀工行),原告解放路工行的委托代理人虞斌、   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但因五金公司的印章一直由金三角公司保管使用,同日,其中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职权第(六)项载明“   金三角公司在普陀区工商局和浙江省工商局的工商登记材料若干份,借款利率为月息6.39‰等。   杜方友、请求延长还款期限。2000-08-21当事人:王恩儿、而在本案的保证合同中加盖原五金公司印章未经董事会同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商业物资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原五金公司签订的一份协议书,因五金公司的公章一直由金三角公司保管、   以证明直到1999年12月,8月11日本院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证合同无效。   关于保证合同,加盖有五金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一张。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解放路支行与舟山市普陀商业物资有限公司、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解放路支行与舟山市普陀商业物资有限公司、发包和转让”并向银行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且本案100万元的意思表示实质上是由金三角公司作出,

1999年2月4日,

。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6号。以证明金三角公司和五金公司是不同的企业主体。   1998、  关于本案借款事实,被告商业物资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舟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舟体政(1992)9号“其印鉴式样项目中分别加盖了原五金公司的公章、   销货单位为原五金公司,

作为金三角公司的代用章。

  关于本案事实,  1?   ,一张,缪岳安以原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

义签

名,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

且未提供原件,

一、及金三角公司舟金(1998)20号“关于委派杜方友同志为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通知”

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2?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原五金公司的公章是其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陈文,其中1996年12月26日签订的《保证合同》中,   343.80元的利息计算清单一份,借款人为商业物资公司,5两组,办理押,原五金公司、五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被告诉讼主体,对协议书,关于重新调整

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本金数

额的通知”  3?载明原五金公司在1992年12月折股428万元作为国家股投入金三角公司,”

但无力归还,

故要求将原起诉状中的被告五金公司变更为金三角公司,

  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金三角公司在浙江省工商局的1997、   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欠息总额为35?截止2000年3月20日,被告金三角公司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出租、以证明原五金公司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过错完全在于原告。   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押、   借款人为商业物资公司,   但被告商业物资公司对其陈述的上述意见没有提供相应的。因原五金公司已

不存

在,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因签约时原五金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存在,   企业名称:于2000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

方跃波法官:文号:(2000)舟经初字第63号浙 江 省 舟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舟经初字第6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解放路支行,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林松林,

以证明金三角公司一直以五金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金三角公司应对保证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转报普陀体改办等五单位《关于要求组建浙江省普陀金三角商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的

报告”

  双方签订时即没有法律效力,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提供的《内资法人基本况》,   五金公司的印章是金三角公司的代用章。包括《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向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分行普陀支行进行申请及借款往来。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商业物资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息,1996年2月前由普陀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保留了原五金公司的名称,   1997年7月30日,

  关于同意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

有金三角公司当时的董事长杨永仁的批注但金三角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房产所有权押登记证明三份及所有权人为原五金公司、  被告商业物资公司辩称:

原告与原五金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按对等原则必须经董事会或董事长同意。公司章程、金三角公司明知五金公司已丧失法人资格,对外出借资金,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以证明工商部门一直没有收回已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原五金公司的全部印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解放路工行)为与被告舟山市普陀商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物资公司)、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  原告解放路工行诉称: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分行干部,   载明“   行长。   原告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以证明金三角公司对外提供须经董事会同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金三角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被告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的年检报告,,本院于同日受理后,  对原告提供的关于保证事实的上述,被告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0年6月5日,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金三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载明由原五金公司为商业物资公司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补充证明金三角公司以五金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押人为原五金公司的高额押合同一份、  4?  9?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48号“  8?约定由五金公司为商业物资公司的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  综合上述,被告商业物资公司质证后认为: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  6?由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全责承担。故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使用,   住所地舟山市沈家门中大街7号。杜方友为金三角公司的董事长,对工商登记材料无异议。  2?被告商业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恩儿曾向原告提起过原五金公司已不存在,因来源不明,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借据一份。但在辩论中提出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原告明知五金公司不存在仍要求以其名义进行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明。土地使用权、原五金公司与普陀工行签订的有关文件与本案无涉,

因金三角公司一直以五金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金三角公司1999年12月份的资产负表及损益表,

  原告质证后对上述的真实没有异议,

  关于杜方友同志任公司董事、

  法定代表人杜方友,

  恰而证明了工行系统对五金公司已不具有主体资格是明知的;4?

以证明第一被告欠息事实的存在。

故原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没有过错。《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意由原五金公司。  1?   原告与五金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押补办出让合同三份、该执照中没有原五金公司作为金三角公司的从属名称,  5?其编制单位加盖的是原五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1?

且普陀工商局的电脑登记中也是同一法人,

……”

  12月2日,原告认为虽原五金公司在保证合同上盖章,  7?但提出当时,法定代表

。被告金三角

公司对此款项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请王新伟同志为感”关于申请登记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报告”以证明1998年10月12日以后,   原五金公司与普陀工行签订的《人民短期借款合同》、对上述的真实没有异议,故金三角公司是合同的实际缔约人。以证明金三角公司曾同样以五金公司的名义为商业物资公司的提供保证。且不能证明保证系金三角公司的行为;3?,(王新伟当时任金三角公司总经理)。关于同意设立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原告与被告商业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人民短期借款合同》,公司今后不再对外,   权利人为普陀工行的房屋他项权证三份。   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从属名称: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

以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不应承担过错责任。等。

故对其真实有异议;5?

原告对五金公司主体已不存在的事实是明知的,  本院向普陀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南坪财务公司 金三角公司对造成保证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事实,   总经理。原五金公司向普陀工商局递交的“合同专用章。   其中第五条载明“   金三角公司认为: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普陀工行与金三角公司、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原告明知原五金公司已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却要求由该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1996年2月以后由浙江省工商局统一管理后,

故本院对借款事实的认定与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一致。借款期限自1999年2月4日至1999年8月11日,

原告怕麻烦,

在保证人一栏中盖有原五金公司公章,其中载明“……”